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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艳与上海卓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沪0116执3137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30
案件内容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执313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武艳,女,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上海卓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浩东。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之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6民初9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长徐景华、审判员李文华、葛少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根据协助查控单位反馈的信息,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卓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武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徐景华

审判员李文华

审判员葛少锋

书记员:

书记员杨中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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