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韦荣与石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106民初914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10
案件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9143号
当事人:
原告:王韦荣,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石辉,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馆驿后**万新大厦**。
负责人:汪建法。
审理经过:
原告王韦荣诉被告石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韦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韦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时恩霞
书记员:
书记员张天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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