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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湖、郭保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鲁1581执恢255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04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执恢255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庆湖,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被执行人郭保祯,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被执行人王宝平,女,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庆湖与被申请人郭保祯、王宝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8)鲁1581民初3038号判决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郭保祯、王宝平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划拨被执行人郭保祯、王宝平的银行存款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账户:15×××94)。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柏勇

书记员:

书记员沈延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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