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湖、郭保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鲁1581执恢255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04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执恢255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庆湖,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被执行人郭保祯,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被执行人王宝平,女,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庆湖与被申请人郭保祯、王宝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8)鲁1581民初3038号判决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郭保祯、王宝平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划拨被执行人郭保祯、王宝平的银行存款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账户:15×××94)。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柏勇
书记员:
书记员沈延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