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811执78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14-5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隋某某,系营口市国土资源局老边分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闵某某,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811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营口广大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144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知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1月24日、2019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房产及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扣划其银行存款371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大部分未执行到位。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将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11月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继越
审判员王洪梅
审判员方鹏
书记员:
书记员严东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