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宣与杨德勇、高春英、李淑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南执恢字第15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3-15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恢字第15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孟庆宣,男,193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杨德勇,男,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高春英,女,1971年4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李淑环,女,194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孟庆宣与被执行人杨德勇、高春英、李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庆宣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3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德勇、高春英、李淑环在银行(含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平
审判员李涛
审判员陈德章
书记员:
书记员于婉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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