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辽0213执1231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28
案件内容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执1231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刘立,男,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沙河子镇石头河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立盗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交付罚金9,000.00元、退赔被害人18,000.00元。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邱伟
执行员刘延彬
执行员于金水
书记员:
书记员曹莹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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