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刘立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辽0213执1231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28
案件内容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执1231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刘立,男,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沙河子镇石头河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立盗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交付罚金9,000.00元、退赔被害人18,000.00元。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邱伟

执行员刘延彬

执行员于金水

书记员:

书记员曹莹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