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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323民初1780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黔2323民初1780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31
案件内容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23民初1780号

当事人:

申请人:罗军,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男,住贵州省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明,男,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申请人:罗辉,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申请人:程文鹏,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审理经过:

罗军与罗辉、程文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军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338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可能发生的执行困难,可以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罗辉、程文鹏银行存款6338元,保全期限为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83.38元,由申请人罗军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畅君

书记员:

书记员周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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