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黔2323民初1780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黔2323民初1780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31
案件内容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23民初1780号
当事人:
申请人:罗军,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男,住贵州省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明,男,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申请人:罗辉,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申请人:程文鹏,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审理经过:
罗军与罗辉、程文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军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338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可能发生的执行困难,可以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罗辉、程文鹏银行存款6338元,保全期限为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83.38元,由申请人罗军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畅君
书记员:
书记员周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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