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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立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黑0621执28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6-28
案件内容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21执28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志刚,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立兵,男,汉族,1979年生,现住肇州县。

被执行人王宏宇,女,汉族,1970年生,现住肇州县。

被执行人翟岩淞,男,汉族,1991年生,现住肇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立兵、王宏宇、翟岩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黑0621执2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龙

审判员李凤君

审判员刘德峰

书记员:

书记员王立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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