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中与吴川市轻工设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粤0883民初122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8-22
案件内容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883民初1228号
当事人:
原告:林中,男,194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湛江市赤坎区,
被告:吴川市轻工设备厂,住所地:吴川市塘缀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林志华。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中诉被告吴川市轻工设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林中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中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1.5元(原告已预交5103元),由原告林中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振明
审判员屠丽
人民陪审员骆华丽
书记员:
书记员李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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