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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奋军与曹仕荣、曹真虎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乌执字第442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1-03
案件内容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乌执字第44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边奋军,男,个体。

被执行人曹仕荣,汉族,个体。

被执行人曹真虎,汉族。

审理经过:

边奋军申请执行曹仕荣、曹真虎民间借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3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该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3)乌民初字第3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何轲

审判员郑玉滨

审判员哈斯达来

书记员:

书记员倪晓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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