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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景清、卢华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粤0304执39953号之一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03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3995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骆景清,男,汉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卢华堂,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相傲谊,女,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司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文华花园裙楼第四层南边,组织机构代码27928386-0。

法定代表人卢华堂。

被执行人广东华恒盛重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沙南路12号A,组织机构代码67155526-9。

法定代表人卢华堂。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恒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水湾路招商大厦437#,组织机构代码75047418-4。

法定代表人卢华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骆景清与被执行人卢华堂、相傲谊、深圳市司钿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华恒盛重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恒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10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51442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公积金共计22042.57元,上述扣划款项扣除诉讼费及保全费14420元、执行费230.64元后为7391.93元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已通知领取。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司钿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新秀村7栋整栋房产100%产权(不动产权证证号20××79)、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深华幼儿园房产100%产权(不动产权证证号2000215287)、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新秀村61栋1-8房产100%产权(不动产权证证号20××82)、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文华大厦文华大厦裙楼过街楼二层房产100%产权(不动产权证证号2000418491)、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文华大厦文华大厦裙楼过街楼三层房产100%产权(不动产权证证号2000418492);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卢华堂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花园××楼××房产100%产权。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卢华堂名下车牌号为粤B×××××、粤B×××××、粤B×××××汽车共三辆;同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相傲谊名下车牌号为粤B×××××、粤B×××××、粤B×××××、粤B×××××车辆共四台,但尚未实际扣押到,暂无法处分。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卢华堂持有的深圳市华恒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48%股权、持有的深圳市司钿投资有限公司8%股权;同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相傲谊持有的深圳市华恒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1%股权。

另,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卢华堂名下位于深圳市××××路(不动产权号2000602905)正由本院(2018)粤0304执恢470号案件处置;被执行人深圳市司钿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新秀村7栋整栋(产权证号:20××79)、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新秀村61栋1-8(产权证号:20××82)已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7)粤0306执14248号案件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本院已依法向上述案件的承办法官送达了转交参与分配函。此外,经向银行、不动产、证券、股权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决定拘留被执行人,但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无法实施拘留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黄直

执行员邢欣

执行员崔志远

书记员:

书记员张倩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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