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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卫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皖1524执17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7-01
案件内容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174号

当事人:

申请人:朱卫华,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寰宇上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0167U(1-4)。

法定代表人:王家全,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卫华与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卫华与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9年2月1日本息合计450万元,在2019年元月25日前支付100万元,余款自2019年2月起每月支付50万元,直至付清……”。因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皖1524执1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胡先武

审判员章大年

审判员郑光福

书记员:

书记员张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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