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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月翠、殷金龙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皖0202民特11号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发布日期: 2020-05-15
案件内容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202民特11号

当事人:

申请人:刘月翠(刘日翠),女,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殷金龙,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住芜湖市镜湖区。

代理人:殷知文,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民警,住芜湖市镜湖区,系殷金龙之子。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月翠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月翠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殷金龙是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殷金龙于2016年10月8日因病入住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等多种疾病。2017年2月17日,被申请人经神经系统检查为运动性失语,属语言残疾等级一级,无法正常行使民事行为能力。因申请人也系脑梗、高血压慢××患者,且行动不便,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殷金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殷知文为被申请人殷金龙的监护人。

代理人殷知文对申请人刘月翠所述事实表示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月翠与被申请人殷金龙是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了一子名殷知文。被申请人殷金龙于2016年10月8日因病入住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等疾病;2017年2月5日再次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梗死(右侧小脑及脑干)大动脉硬化型、脑梗死后遗症、高血压、高尿酸等。被申请人殷金龙目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由申请人刘月翠及代理人殷知文照顾其生活起居。案件受理后本院委托了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对殷金龙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皖昌司鉴所(2020)精司鉴字第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殷金龙为血管性痴呆[F01];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登记簿、残疾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月翠与被申请人殷金龙是夫妻关系,因此申请人刘月翠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但因申请人刘月翠年事已高,且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不能履行监护人职责,无能力担任监护人,故其申请其子殷知文担任被申请人殷金龙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申请人殷金龙经司法鉴定为血管性痴呆,语言交流表达障碍,混合性失语、记忆力、智能严重缺损和认知功能障碍,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申请人刘月翠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殷金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殷知文为被申请人殷金龙的监护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殷金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殷知文为殷金龙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方洁

书记员:

书记员黄文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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