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执34号之十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南环路北建设路西。
法定代表人:钟玉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兴城安居工程开发中心,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兴城街道办三楼。
法定代表人:曹长京,主任。
被执行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虔,主任。
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隆旺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兴城办事处复元三路。
经营者:安冉。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兴城安居工程开发中心、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城街道办事处、枣庄高新区隆旺建材销售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淘宝网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兴城安居工程开发中心开发的位于枣庄高新区兴城街道办事处兴城花园A060号车库。2022年2月11日,买受人郭丹(公民身份号码:37040319********)以448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兴城安居工程开发中心开发的位于枣庄高新区兴城街道办事处兴城花园A060号车库的查封(因该车库在不动产相关部门无登记信息,无法协助查封,本院在不动产所在地以张贴查封公告的方式查封);
二、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兴城安居工程开发中心开发的位于枣庄高新区兴城街道办事处兴城花园A060号车库归买受人郭丹所有,该车库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郭丹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文亮
审判员李政远
审判员李帅
书记员:
书记员范雅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