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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贵芬与段伟华、段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2017)湘1081执37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6-08
案件内容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081执37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曹贵芬,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七里镇。

被执行人:段伟华,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七里镇。

被执行人:段秀梅,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七里镇。

审理经过:

曹贵芬与段伟华、段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刘华

审判员秦艳

书记员:

书记员**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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