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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丽苹申请玉龙、乌日其其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案号: (2019)内0522执161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25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22执161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胡丽苹,女,63岁,汗族,个体,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玉龙,男,3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

被执行人:乌日其其格,女,34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丽苹申请玉龙、乌日其其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内0522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19年0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期满后,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05月09日,2019年07月0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多家金融机构开设了账户,冻结其部分账户且账户内余额过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房产和土地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或土地。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07月0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9)内0522执16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布和朝鲁

审判员包慧敏

审判员裴铁瑛

书记员:

书记员吕智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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