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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林、胡荣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110执9866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21
案件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执986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德林,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胡荣富,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林与被执行人胡荣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德林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浙0110执98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曹云法

人民陪审员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洪立梅

书记员:

书记员杜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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