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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永辉与陈宝力、隋振帮、屈国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海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辽西民初字第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1-04
案件内容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辽西民初字第3号

当事人:

原告:白永辉,男,1965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陈宝力,男,1982年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隋振帮,男,53岁,汉族,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屈国家,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海州支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永辉诉被告陈宝力、隋振帮、屈国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海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永辉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永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永辉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审判长孙嘉欣

审判员马立国

审判员马艳红

书记员:

书记员毕傲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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