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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亮侠、余新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皖0311执277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8-26
案件内容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11执27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石亮侠,女,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余新梅,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审理经过:

石亮侠与余新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皖0311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6957.2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54元。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1.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

2.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3.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不动产、证券、收益性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名下车辆已经被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4.本院对被执行人余新梅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5.截至2022年6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6.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7.综上,被执行人余新梅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控结果,明确表示没有新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院领导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邵博

审判员万兆年

审判员赵剑平

书记员:

书记员潘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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