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华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鄂0102民初5762号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02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2民初5762号
当事人:
原告:杜华,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8号武汉天地—企业中心5号大厦1603-1608室、17层、18层。
负责人:谷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飞(特别授权代理),男,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住武汉市硚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杜华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杜华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2,213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2,233元,由原告杜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许丽莎
书记员:
书记员王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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