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水荣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吴周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苏02民终591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04-26
案件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民终5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湖滨路**华东大厦**。
负责人房恒,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晴,该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周梦,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审原告:朱水荣,男,195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丹,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周梦及原审被告朱水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以与被上诉人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刘芸
审判员缪星
审判员吴凌燕
书记员:
书记员缪玲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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