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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兰与邢祥春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吉0183执恢18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5-27
案件内容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吉0183执恢18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士兰,女,汉族,1935年10月3日生,住德惠市后湾子建材市场。

被执行人邢祥春,男,汉族,1963年9月19日生,住德惠市迎新村三社。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士兰与被执行人邢祥春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德经督字第21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邢祥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士兰79190元。经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本院于4月7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于2020年4月8日等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目前,被执行人邢祥春确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葛传生

代理审判员王国峰

代理审判员陈迎超

书记员:

书记员董健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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