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鲁1321民初535号
案由:
保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11
案件内容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初535号
当事人:
原告:张彦玉,女,194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94-2号。
主要负责人:宋传龙,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35号。
主要负责人:王海峰,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彦玉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张彦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彦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高雁坤
书记员:
书记员郭晓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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