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文屏镇人民政府与马光银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9)云0621民初2636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30
案件内容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云0621民初2636号
当事人:
原告鲁甸县文屏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22015137579G。
法定代表人:王斌,镇长。
委托代理人:马勇,云南国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马光银,男,回族,生于1966年5月5日,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鲁甸县人民政府诉被告马光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鲁甸县人民政府诉称,马玉启是被告的被监护人,2004年9月15日生,至今只有15岁,正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马玉启于2018年9月辍学,被告作为马玉启的监护人未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经原告多次劝导,但被告均未将马玉启送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故请求判决:一、被告立即将马玉启送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光银辩称,原告说马玉启辍学未到学校读书事实,但是马玉启的实际年龄已经17岁了,是户口上登记错了,并且马玉启也没有在家里,他母亲在外务工出车祸,他去照顾他母亲去了,我会尽量的劝说马玉启回来读书的。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马光银自调解之日起五日内将被监护人马玉启送至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鲁甸县文屏镇人民政府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审判员丁章艳
书记员:
书记员何永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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