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忠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青01刑更492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9-04-28
案件内容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青01刑更492号
当事人:
罪犯卞忠智,女,1983年2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浙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2011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6月17日、2015年9月28日分别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3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卞忠智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卞忠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监狱表扬奖励六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卞忠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卞忠智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雷霈
审判员郭明礼
审判员李俐
书记员:
书记员冯云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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