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尚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云0114执530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7-01
案件内容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14执53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尚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果林金谷******。
法定代表人:杨显伟,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06984594-1。
被执行人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上访南路**
法定代表人:巍德福,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15828349-3。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云南尚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案款1095754.00元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樊则志
书记员:
书记员施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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