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
案号:
(1998)张执字第70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7-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1998)张执字第70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淄博中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潘南西路**。
被执行人张宝山,男,住博兴县湖滨乡柳埠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淄博中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宝山购销水泥货款纠纷一案中,尚有2186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7)张洪经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刘方方
人民陪审员信铭先
书记员:
书记员郑云静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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