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汤艳玲、张养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324民初569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18
案件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民初5691号
当事人:
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78136932J,住所地睢宁县城徐州日报社驻睢宁记者站****。
法定代表人:魏为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永,该公司员工。
被告:汤艳玲,女,198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睢城镇航运路********,现住睢宁县。
被告:张养刚,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睢宁,住睢宁县睢城镇航运路********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艳玲、张养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艳玲、张养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武震
书记员:
法官助理胡岩
书记员张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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