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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汤艳玲、张养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324民初569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18
案件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民初5691号

当事人:

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78136932J,住所地睢宁县城徐州日报社驻睢宁记者站****。

法定代表人:魏为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永,该公司员工。

被告:汤艳玲,女,198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睢城镇航运路********,现住睢宁县。

被告:张养刚,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睢宁,住睢宁县睢城镇航运路********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艳玲、张养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艳玲、张养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众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武震

书记员:

法官助理胡岩

书记员张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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