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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与汤汶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川0112民初3058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8-17
案件内容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2民初3058号

当事人:

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建材路**香水城******。

法定代表人:黄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力,该公司员工。

被告:汤汶洁,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龙都南路********。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与被告汤汶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麒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翊

书记员:

书记员秦红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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