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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学义与被告安占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舞民初字第619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6-23
案件内容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舞民初字第619号

当事人:

原告王学义,男。

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亚琼,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占柱,男。

委托代理人张小明,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喜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义与被告安占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义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学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学义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孔伟宏

审判员张毅

人民陪审员王铁功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斐(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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