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学义与被告安占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舞民初字第619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6-23
案件内容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舞民初字第619号
当事人:
原告王学义,男。
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亚琼,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占柱,男。
委托代理人张小明,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喜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义与被告安占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义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学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学义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孔伟宏
审判员张毅
人民陪审员王铁功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斐(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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