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21民初2595号之四
当事人:
原告:吉林市恒瑞弘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街连山新居**楼****。
代表人:李世坤,总经理。
被告:孙圣兰,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审理经过:
吉林市恒瑞弘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975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以欠款本金49,9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的利息32,666元(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上借款本息暂共计为82,641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04月10日被告为借款,分别与中融佰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李佰城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70,000元(以实际收到为准),借款期限自2018年04月10日至2020年04月10日止,借期24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期还款,每期还款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和应支付的服务费。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出借人出具了收据。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在还款6期后就不再还款,经多次催要后无果。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9,975元,利息32,666元(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月利率1.45%计算),本息共计82,641元。2020年6月,中融佰诚公司将对被告的借款债权转让给吉林市恒瑞弘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恒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恒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该笔债权交由给吉林市恒瑞弘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原告吉林市恒瑞弘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为该笔借款的债权人,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市恒瑞弘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吉林恒瑞弘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刘桂玲
书记员:
书记员缪明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