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瓷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赣0203民初59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10
案件内容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3民初591号
当事人:
原告:景德镇瓷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厂西路富春花苑**负**门楼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586558916D。
法定代表人:詹甲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绚明,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昶,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景德镇瓷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景德镇瓷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瓷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德镇瓷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景德镇瓷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万军
书记员:
书记员阮黎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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