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81执863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秦广兵,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林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秦广兵犯诈骗罪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豫0581刑初34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判处:一、被告人秦广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4000元;二、责令被告人秦广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红叶人民币93200元、魏燕霞人民币1000元、李长松人民币15500元、魏全雷人民币123710元、王龙栓人民币600元、索陈军人民币38000元、常真卫人民币700元、李改菊人民币4150元、张金喜人民币33000元、郭松海人民币8000元、袁明忠人民币4000元、王卫林人民币19600元。因被执行人秦广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退赔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秦广兵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4月18日、2019年6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秦广兵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秦广兵在银行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将被执行人秦广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4、2018年7月30日被执行人秦广兵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4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30年6月1日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秦广兵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其现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9)豫0581执8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郭万兴
审判员王建华
审判员彭国喜
书记员:
书记员刘禹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