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仙英与郑龙生、吴海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永执字第67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1-04
案件内容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永执字第67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邓仙英,女,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郑龙生,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快递员,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吴海琼,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永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邓仙英与被执行人郑龙生、吴海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2000元,返还申请执行人代垫案件受理费492.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敏
审判员池毓煦
审判员罗爱萍
书记员:
书记员(代)洪昕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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