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禄民保字第33号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6709143-8。
住所地昆明市青年路小花园鸿城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胜江,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883068-0。
住所地禄劝县屏山镇南北路南段
负责人戴惠荣,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陈洁,女,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诉被告陈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洁提起反诉,反诉原告陈洁认为,可能因反诉被告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给反诉原告造成损害。要求对反诉被告在禄劝屏山镇咪油村委会永平村小组掌鸠河世纪中心1幢2单元6层02号房进行保全。并由云南丰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以反诉被告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给反诉原告造成损害,申请对反诉被告坐落禄劝屏山镇咪油村委会永平村小组掌鸠河世纪中心1幢2单元6层02号房进行财产保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反诉被告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在禄劝屏山镇咪油村委会永平村小组掌鸠河世纪中心1幢2单元6层02号房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李志平
审判员孙佑琴
人民陪审员金玉才
书记员:
书记员赵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