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与代建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鲁0303民初8429号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3-2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3民初8429号
当事人: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
主要负责人:耿维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檬,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代建华,女,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代建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被告代建华于2019年3月22日已全部支付赔偿款,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代建华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代建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代建华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王福宁
人民陪审员刘新业
人民陪审员苏健美
书记员:
书记员高树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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