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忠、骆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闽05民终244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1-04-06
案件内容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民终24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振忠,男,194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明芳,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原审被告:郭清彬,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原审被告:陈炳良,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振忠因与被上诉人骆明芳及原审被告郭清彬、陈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民初7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振忠在法院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黄振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林海峰
审判员戴强
审判员黄有志
书记员:
书记员王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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