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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洋、李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鲁0304执165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01
案件内容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4执165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于洋,男,1987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被执行人:李根,男,1987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审理经过:

博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4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李根名下银行存款212547.48元(本金202000元、损失3675.70元、案件受理费2193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661元、申请执行费3018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宋锡宽

书记员:

法官助理黄延亮

书记员赵海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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