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许方良与孙克勤、蒋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225民初5870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29
案件内容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25民初5870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许方良,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孙克勤,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蒋根香,女,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姚勇,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张海青,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方良与被告孙克勤、蒋根香、姚勇、张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许方良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方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许方良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韩晓红

书记员:

代书记员张丹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