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方良与孙克勤、蒋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225民初5870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29
案件内容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25民初5870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许方良,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孙克勤,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蒋根香,女,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姚勇,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张海青,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方良与被告孙克勤、蒋根香、姚勇、张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许方良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方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许方良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韩晓红
书记员:
代书记员张丹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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