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生虎、陈敏等与陈勇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黔0524民初2416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01
案件内容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民初2416号
当事人:
原告:陈生虎,男,1966年4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质彬,男,贵州省织金县龙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敏,女,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生虎,男,1966年4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即本案原告陈生虎。
被告:陈勇,男,1988年3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谢学珍,女,192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陈生龙,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娟,女,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福,男,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生虎、陈敏与被告陈勇、陈生龙、谢学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生虎、陈敏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生虎、陈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0元,减半收取计7,950元,由原告陈生虎、陈敏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罗斌
书记员:
书记员党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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