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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生虎、陈敏等与陈勇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黔0524民初2416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01
案件内容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民初2416号

当事人:

原告:陈生虎,男,1966年4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质彬,男,贵州省织金县龙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敏,女,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生虎,男,1966年4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即本案原告陈生虎。

被告:陈勇,男,1988年3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谢学珍,女,192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陈生龙,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娟,女,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福,男,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生虎、陈敏与被告陈勇、陈生龙、谢学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生虎、陈敏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生虎、陈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0元,减半收取计7,950元,由原告陈生虎、陈敏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罗斌

书记员:

书记员党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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