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91民初1672号
当事人:
原告: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国聪,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林,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刚,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广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石花三巷12号4楼。
法定代表人:袁多闻。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广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登记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珠海广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项目的代理咨询服务费154500元(含税);2.判令被告自政府拨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起向原告支付每天150000元的1%作为滞纳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基于双方合意订立《项目咨询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辅导并协助被告在2016年内申报相关项目,被告应当在每次立项受理的每阶段资金拨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拨款收入的50%作为代理咨询服务费。截至起诉前,原告已经帮助被告申报成功“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项目,该项目已获国家拨款到账300000元,但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154500元(含税金4500元)的代理咨询服务费。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向与原告支付代理咨询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已构成违约。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甲方(即珠海广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收到每次立项受理的每阶段资金拨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即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拨款收入50%作为代理咨询费”,以及合同第七条第二项“甲方(即珠海广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获得项目资金拨款后,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结清代理咨询服务费用,甲方(即珠海广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需按延期付款时间加付乙方(即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每天1%作为滞纳金,以此类推”,提出以上诉讼请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珠海广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珠海广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提交的证据以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6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协助被告申报项目,其中包括“项目六:申报高新企业培育入库”。原告为被告提供的服务包括:政策讲解、企业诊断、难题攻关、申报材料、申报跟进、建立体系、协助被告与政府相关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获得必要的推荐资料,以达到申报相关项目的标准。各项目约定的代理咨询服务费为,按照被告可获得的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拨付的项目资助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总额,被告在收到每次立项受理的每阶段资金拨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拨款收入的50%作为代理咨询服务费。日后凡以此材料或与此雷同的材料获得立项批准的所有拨款收入,被告仍需按拨款收入的50%付给原告代理咨询服务费。此代理咨询服务费为不含税单价,如需含税另加3%税金。被告获得项目资金拨款后,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结清代理咨询服务费用,被告需按延期付款时间加付原告每天1%作为滞纳金。
2017年6月19日,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关于广东省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拟入库企业(第二批)及奖补项目计划的公示》,其中序号第1933为被告珠海广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拟奖补金额30万元。
原告提交原告项目助理彭美炎、林燕苹与被告财务人员闫梅在QQ群的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5月15日被告财务人员闫梅承认被告公司收到了政府的补助30万+10万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项目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协助被告申报项目,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的事实。合同签订后,被告入选广东省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获奖补30万元。依照《项目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拨款收入的50%向原告支付代理咨询服务费,含税另加3%税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咨询服务费1545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约定,被告如未按约定结清代理咨询服务费用的,需按每日1%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上述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明显过高,根据涉案款项的性质,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欠付的咨询服务费154500元为基数计算。关于滞纳金的起算时间,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收到奖补资金的实际时间,本院从2018年5月15日被告财务人员承认收到奖补资金的时间开始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珠海广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154500元;
二、被告珠海广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咨询服务费的滞纳金,滞纳金以咨询服务费154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咨询服务费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深圳前海璟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043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珠海广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顾阳
书记员:
法官助理古雅璇
书记员黄伟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