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杰、李平、黄建军诉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6)陕7102行初553号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9-20
案件内容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陕7102行初553号
当事人:
原告贺杰。
原告李平。
原告黄建军。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秀菊,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占杰,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夏俊山,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孝群,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有文,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方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太宇,董事长。
第三人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国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峰永,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磊,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杰、李平、黄建军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陕西方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宏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贺杰、李平、黄建军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杰、李平、黄建军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杰、李平、黄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杰、李平、黄建军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李理时
代理审判员张虹
代理审判员朱茜
书记员:
书记员李瑞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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