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21执恢47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西湖14号。
法定代表人:钟本健,经理。
被执行人:邵兆福,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邵兆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邵兆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7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邵兆福承担。被执行人邵兆福焕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并分别于2018年3月、4月、5月、7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追加宋晓芹为本案被执行人,宋晓芹向本院提出异议,现正在上诉审理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2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及诉讼费5350元、保全费2020元及申请执行费395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孙培民
审判员刘玉胜
审判员鹿伟
书记员:
书记员张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