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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兰申请石春霞、闫海波、闫海娜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嘉城执字第1107号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21
案件内容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嘉城执字第1107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小兰。

被执行人:石凤珍(又名石春霞)。

被执行人:闫海波。

被执行人:闫海娜。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小兰与石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凤珍依据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应支付陈小兰借款本息119200元、垫付的诉讼费2684元,另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1728.28元,共计123612.28元。陈小兰依判决同时要求被执行人闫海波、闫海娜在继承闫加林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经查,被执行人石凤珍除文殊镇宅基地外名下无其它住房,无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三被执行人经本院多次通知、传唤,拒不来院处理债务,存在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本院已依法对石凤珍作出拘留决定书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建忠

代理审判员王占华

代理审判员陶国江

书记员:

书记员魏建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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