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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汪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包民二初字第0008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4-01
案件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包民二初字第00085号

当事人: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静,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琴,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芜湖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汪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汪琴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4146元,减半收取2073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聂爱桂

书记员:

书记员周晓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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