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詹望、徐永浩、金宏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吉0521执49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29
案件内容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521执49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
负责人:孙铁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纯铁,男,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詹望,男,1984年9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通化县。
被执行人:徐永浩,男,1965年5月21日生,朝鲜族,无业,住通化县。
被执行人:金宏旭,男,1982年6月18日生,朝鲜族,无业,住通化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詹望、徐永浩、金宏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永浩达成私下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吉0521执4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春雷
审判员孙永志
审判员杨伟杰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丞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