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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丽媛与珲春市神怡菌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齐玉珍、隋国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吉0104执165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27
案件内容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04执165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关丽媛

被执行人珲春市神怡菌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齐玉珍、隋国祯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关丽媛与被执行人珲春市神怡菌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齐玉珍、隋国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8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计67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0元,保全费3710元由被告珲春市神怡菌业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了被执行人齐玉珍名下的吉H×××号车籍、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并扣划了被执行人92,533元账户存款至本院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孙伟超

审判员郭俊立

审判员李长顺

书记员:

书记员王世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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