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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1与姚毅、胡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辽0103民初1418号
案由: 继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09
案件内容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民初1418号

当事人:

原告:胡某1,女,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系其丈夫,195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姚毅,女,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云,系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2,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云,系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毅,系其母亲。

被告:胡某3,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云,系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毅,系其母亲。

被告:胡某4,女,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系其丈夫,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王某,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李某,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1与被告姚毅、胡某2、胡某3、胡某4、王某、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1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633元,由原告胡某1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陈福军

人民陪审员吕洪芹

人民陪审员郑秀丽

书记员:

书记员贾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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