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与姚毅、胡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辽0103民初1418号
案由:
继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09
案件内容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民初1418号
当事人:
原告:胡某1,女,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系其丈夫,195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姚毅,女,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云,系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2,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云,系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毅,系其母亲。
被告:胡某3,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云,系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毅,系其母亲。
被告:胡某4,女,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系其丈夫,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王某,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李某,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1与被告姚毅、胡某2、胡某3、胡某4、王某、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1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633元,由原告胡某1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陈福军
人民陪审员吕洪芹
人民陪审员郑秀丽
书记员:
书记员贾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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