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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文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辽0191民初3792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17
案件内容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91民初3792号

当事人:

原告:沈阳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大**。

法定代表人:王守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娇,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吉,男,汉族,住沈阳市铁**。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娇,被告陈文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物业费3196元,滞纳金6124元,合计93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与沈阳市铁西区翟家镇壕上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住宅收费标准为0.8元/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驻小区,并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现被告欠缴物业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对欠费起止时间、收费标准及房屋面积均没有异议。没有缴纳物业费的原因是业主不知道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收费变成0.8元每平也不知道,物业服务不到位,且态度不好。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壕上村物业服务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壕上村选聘沈阳军园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会议决议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堤南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1-63号H区5号楼2-4-2业主,房屋面积83.24平方米,原告与沈阳市铁西区翟家镇壕上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业费标准为0.8元/平方米/月。被告欠缴2016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沈阳市铁西区翟家镇壕上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作为业主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原告应按照合同认定物业费标准履行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故对于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因该抗辩不能证明原告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被告以该抗辩拒绝支付或者拖欠物业服务费欠缺正当理由,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的问题,因被告提供的服务未能做到尽善尽美,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文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物业费319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文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陈柏博

书记员:

书记员刘慧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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