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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强江、章小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1121执296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05
案件内容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执296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强江,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执行人章小云,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审理经过:

赵强江与章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浙1121民初493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章小云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赵强江的申请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00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强江与被执行人章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章小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后将被执行人章小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章小云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布控措施。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刘益君

审判员侯保中

人民陪审员邹谏

书记员:

代书记员舒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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